(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商洛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可能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与实验室相关的,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等级评估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学校实验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负责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
第七条 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负责组织所属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辨识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认定结果组织开展风险等级标识的张贴、管理措施的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写等工作,并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八条 校内各实验室应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负责落实本实验场所风险源的辨识,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原则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I(红)、II(橙)、III(黄)、IV(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和认定参照《商洛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表1)和《商洛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表2)作为标准。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实验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是实验室安全分类的主要依据,根据学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我校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划分和认定参照《商洛学院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表3)作为标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原则:
(一)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实行“就高不就低”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存放和安全管理措施发生改变,实验室的用途如实验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
(二)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备案。
(三)学校应及时更新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四)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改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作为项目前期调研、设计、论证的有效组成部分,同步完成并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制定并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并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分级管理要求按《商洛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表4)执行。
第十四条 安全等级为I 级(红色)的实验室由资产管理处报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教育厅的监管。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Ⅱ级(橙色)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际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商洛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2.商洛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3.商洛学院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4.商洛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