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

 本站首页 | 部门简介 | 规章制度 | 部门新闻 | 党建工作 | 采购信息 | 大型实验仪器共享 | 实验室安全 |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商洛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7-07-18 14:49  

关于印发《商洛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院〔2015〕70号)

校内各单位:

为了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管理,解决职工住房突出问题,经2015年7月9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商洛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改革涉及学校发展大局和职工切身利益,为了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学校要求:

1.各单位必须在放假前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宣传、领会《商洛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动员教育职工从学校发展大局为出发,理解学校发展进程中的特殊困难,用个人的实际行动支持和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从2015年9月1日起按《办法》中新的租金标准核算房租。在此之前,职工需要交回住房或延期租住者,请在9月1日之前向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3.资产管理处认真做好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学校办公室、干部人事处、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细致地做好公有住房清理整顿工作,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商 洛 学 院

                  2015年7月16日

 

商洛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充分挖掘学校房屋资产潜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解决青年职工住房突出问题,依据国家用人制度、住房管理政策和《商洛学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是指在学校土地上由学校全额投资建设或者由学校全额投资购买,用于职工租住的过渡性住房。公有住房是学校固定资产,学校享有全部财产权利。职工可以按学校规定租住,不能转借、出租和出售。

第三条 学校房改领导小组领导公有住房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管理公有住房,负责公有住房的配置、租金核算及维修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有住房的配置

第四条 公有住房配置原则

1.保障性原则。公有住房保障新进职工基本的生活住房需要,优先保障新入职职工、已婚带小孩的职工、单身职工和家庭住房困难的职工;

2.过渡性原则。公有住房只供新进职工过渡性短期租住,不解决终身住房问题;

3.人才优先原则。在公有住房房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先保障高层次人才、专项引进人才和家庭未在商州城区的新进教师;

4.民生公益原则。为新进职工解决生活住房,保障期租住只收取成本租金,体现学校的民生关怀;

5.公正公开原则。公有住房的配置和租金收取向全校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条 公有住房配置范围

公有住房主要配置给以下范围的人员:

1.学校公开招聘并签订用人协议的正式职工,以人事部门通知为准;

2.学校通过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人事部门通知为准;

3.学校因工作需要短期聘用的专家、教师等,以人事、教务等部门通知为准;

4.住房困难的职工,以学校认定为准。

第六条 公有住房不予配置范围

公有住房原则上不配置以下范围的职工:

1.已经租住公有住房超过规定期限的职工;

2.在商州城区享受过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的住宅或单位支付部分建设成本的住宅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3.调离学校、辞职的职工。

第七条 公有住房配置标准

公有住房依据职工职级和房源情况按以下标准配置:

1.学校新进硕士、中级职称(科级职务)及其以下职级的职工,每人配置单间房1间,如房源情况许可时也可以配置单元房1套,具体面积依公有住房房源而定;

2.学校引进的博士和副高级职称、副处级及其以上职务的职工,每人配置单元房1套,具体面积依公有住房房源而定。

3.学校双职工配置单元房时,按职级高者一方配置公有住房,另一方不再配置单间住房。

4.在读博士在未取得博士学位之前,仍按原标准配置公有住房,取得博士学位后,按博士标准配置公有住房,租住期限重新计算。

第八条 公有住房配置办法

公有住房采用以下方式配置:

1.公有住房由资产管理处依据学校相关决定和房源情况进行配置、调整和收回。

2.公有住房采取职工租住并以协议约定的方式配置。符合配置公有住房范围的职工,依据相关部门通知单,由职工本人与学校签订《商洛学院公有住房租住协议》,资产管理处给予配置;

3.公有住房房源不足或给新进硕士、中级职称(科级职务)及其以下职级的职工配置单元房时,对符合配置范围与标准的职工,按进校时间和职级高低进行排队,依次逐步配置,优先安排双职工、已婚带小孩职工、已婚职工和商洛以外籍单身职工。

第三章 公有住房的租住期限与租金管理

第九条 公有住房租住期限

1.按照公有住房的保障性和过渡性配置原则,职工租住公有住房期限规定为:

保障期:新进硕士、中级职称(科级职务)及其以下职级的职工7年,引进博士和副高级职称、副处级及其以上职务的职工9年

延长期:保障期满后因住房困难需要租住,经申请同意可延长租住期限不超过3年。

超限期:延长期满后,住房确实有困难需要继续租住,经申请同意可超限期租住,租住期限以申请审定时限为准。

2.新进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的时间不计入租住公有住房期限。

第十条 公有住房租金核算

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依据商洛市公共租赁房政策、学校职工收入和学校周边民用住房租金标准为参考进行核定,采用阶梯式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依据情况变化调整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1.保障期租金:在保障期内,收取成本租金,单间每平方米1元/月,单元房每平方米1.5元/月;

2.延长期租金:在延长期内,按保障期租金2倍标准收取租金,即单间每平方米2元/月,单元房每平方米3 元/月;

3.超限期租金:在超限期内,按延长期租金3倍标准收取租金,即单间每平方米6元/月,单元房每平方米9 元/月。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租金补贴与优惠

1.对于符合配置公有住房条件而自己可解决住房的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不租住公有住房,学校按职工签订的用人协议年限给予补贴,硕士及其以下职工每月50元、博士及其以上职工每月100元,双职工按各自标准分别补贴。

2.对学校引进的高层次特殊人才及上级组织调配的高级管理人员配置公有住房时,租金按保障期租金标准执行。

3.学校双职工只配置一处公有住房时,租金按相应期限租金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公有住房租金收取

1.资产管理处建立公有住房租金核算信息系统,依照租金标准和职工入住时间按月核算,入住时间不足整月的按整月核算;

2.公有住房租金每季度收取一次,资产管理处每季度末向财务处提供住房租金核算账目,由财务处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收取。

3.职工调离学校、辞职或退还住房时,由本人在资产管理处办理房租结算手续。

第四章 公有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的维修及基本设施配置

1.公有住房配置只保障住房结构、墙面、门窗、供水管道、供电线路完好,一般不进行装修。房屋内配置床及办公桌椅,若职工自行购置床及办公桌椅时,学校按1000元标准予以补贴。

2.职工租住房屋后,不得自行对房屋结构、水电线路等设施进行随意改造,不得私自乱搭乱建,不得占用楼道等公共场所。

3.职工租住期间,房屋及其公共设施出现非人为损坏时,可向资产管理处报告,由资产管理处安排维修,调整住房时,由资产管理处视房屋情况统一安排维修,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的入住管理

1.公有住房只能由职工本人租住使用,不得转借、出租、出售他人,也不得在租住房屋内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若有违反,学校无条件收回住房。

2.职工租住公有住房期间,按照学校水电管理相关规定交纳水电费。

3.职工租住房屋达到规定使用期限时,必须向学校交回住房。职工调离学校、辞职时,必须交回住房方可办理其他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公有住房的管理监督

1.公有住房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建立房屋资产管理和配置使用动态信息库,适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职工监督。

2.资产管理处依据学校公有住房房源和人事部门提供的新进职工名单配置住房,接受职工监督。

3.如遇大量集中房源调配时,依照学校决定执行,选派职工代表参与审定配置方案,公正公开进行配置。

4.公有住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特殊事项,必须经学校房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公有住房的违规处理

有下列违规情况的职工,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其所在部门协调处理。处理未果者,由纪委、监察处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同时学校视其具体违规情况,采取扣发、停发本人工资、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措施。

1.违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使用期限不按时交回住房;

2.改变公有住房使用范围;

3.利用职务之便多占住房;

4.私自转借、出租、出售公有住房。

第五章 公有住房管理中的遗留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 在本规定公布实施之前,已经廉价租住学校公有住房且超出本规定范围和时限的职工,作为遗留问题按照本规定一并处理。

第十八条 现廉价租用公有住房职工中,2006年1月1日之后进校工作,住房期限超过规定延长期限者,须交回公有住房。如确无住房仍需要租住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房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按超限期租金标准收取;对于两地分居带有小孩的职工,租金按超限期租金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九条 现廉价租用公有住房职工中,2005年12月31日之前进校工作,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者,如果家庭在商州城区确无住房的职工仍需要租住公有住房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房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继续租住,租金按超限期租金标准减半收取。

第二十条 现廉价租用公有住房职工中,2005年12月31日之前进校工作,已经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或家庭在商州城区有住房者,必须交回公有住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通知公告

版权所有 © 2012 商洛学院 地址: 陕西省商洛市北新街10号 邮编:726000 电话:0914-2312156 信箱:slxyxcb@163.com
陕ICP备 05008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