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

 本站首页 | 部门简介 | 规章制度 | 部门新闻 | 党建工作 | 采购信息 | 大型实验仪器共享 | 实验室安全 |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商洛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4年10月修订)
2015-03-16 11:37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学校管理体制,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财[2010]121号)、《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按照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高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调拨给高校的固定资产,学校按国家规定在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学校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的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处置行为;监督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统筹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清查;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固定资产的账务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效益分析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学校与二级学院(部、处)两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各二级单位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教务处对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教室等教学设施资产实行委托归口管理;后勤保障处对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设施资产实行委托归口管理;科研处对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的资产实行委托归口管理等。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的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审定固定资产的配备标准与计划,并组织实施招标、采购、验收;

(五)负责固定资产调配、调拨、转让的审批及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处置等工作;

(六)对各二级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的职责

(一)执行上级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二级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二级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薄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负责申报购置计划和项目的前期论证,参与项目建设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

(四)负责二级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维修,保证资产正常使用;

(五)负责二级单位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报损及丢失资产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六)负责实施二级单位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七)负责办理单位调动、离退休、出国人员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为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动植物;

(二)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成批量同类物资。

第十条 固定资产分类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标准执行。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学生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园林及名贵树木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用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档案。指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档案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对固定资产计价与记帐。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建筑物,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价;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产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交换时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价值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依照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的具体办法执行。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计价手续,财务处依照财务管理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作相应调整并记入财务帐。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改良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计价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配置和验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固定资产购建依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学校物资采购制度和程序进行,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固定资产配置按学校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计价、入库、建卡等手续,财务处办理记账手续。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基础建设项目资产。房屋、建筑物等项目完工后,由基建处按照基建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财务处、审计处提交书面决算与审计报告,根据房屋、建筑物的资金决算、审计报告及资金发生的利息等全部支出,由财务处提出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向基建处提交决算与审计结论,由基建处向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提交固定资产进账报告,包括工程名称、位置、结构、面积、资产价值等基本资料,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分别记入固定资产账。对投入使用超过一年仍不能做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概算进行固定资产计价,待决算完成后再作相应调整;

(二)物资采购类资产。按《商洛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购置)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并计价,财务处记固定资产账;

(三)无形资产由资产发生部门按规定程序验收或认定后,向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并计价,财务处记固定资产账;

(四)所有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建设(购置)、使用部门持购置计划、发票,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申报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统一编码并打印标签,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并在发票上签字入库计价后,到财务处报账并记固定资产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两级管理体制,各二级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系统日常管理,即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维护、调配、处置、清查等各个环节实施的系统管理,每个环节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信息化建设。资产管理处建立学校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财务处、各二级单位之间的资产核对和上报;各二级单位按资产管理处分配的二级管理权限,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建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与具体操作规程,负责专门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责任人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完整性,促进资产管理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事务,可以采用委托等方式指定二级单位代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用于经营性活动(如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及对外租赁等)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出租出借和有偿使用的收益由资产代管部门负责落实,统一交学校财务,按财务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进行固定资产移交: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划转或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职工个人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时,应在本单位领导和资产管理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退休、因事因病长期离校等情况时,须交清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或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转让、置换、出售、投资、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第二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或价值评估;

(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

(四)资产总值在1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审核,经资产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审定签字后处置;

(五)资产总值在1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经技术鉴定或价值评估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处置;对批量资产总值在2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及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后处置;

(六)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决议或上级批复,组织由使用部门、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资产处置工作组,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处置固定资产;

(七)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全额交学校财务,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的90%。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顺利完成,避免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资产管理使用人应该自觉爱护学校财产,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由于人为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须赔偿。赔偿金额视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合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属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责任事故,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向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报告,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以便及时进行处理。对损坏、丢失隐瞒不报者,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原价或现价的100%-200%赔偿。

(一)不遵守规章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隐瞒不报,经查明属实的;

(二)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盗措施,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其后果严重的;

(三)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其后果严重的;

(四)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五)将固定资产挪做私用造成丢失或损坏的;

(六)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而造成损坏的;

(七)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仪器未按要求管理,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八)不遵守规章制度,因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一)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二)发生事故后能积极地设法减轻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损坏轻微,经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四)丢失零配件,以实物抵赔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人员证明,可不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造成损坏,且确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仪器设备质量差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的;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价值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丢失或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原价计价;

(二)丢失、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三)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四)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可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五)陈旧仪器设备原件应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六)被损坏仪器设备仍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四条 凡属多数人共同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根据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主要直接责任人承担60%的经济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剩余40%的经济责任;如果只有一个主要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赔偿处理由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赔偿费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的多少,责任人一次或分期偿还。一次偿还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分期偿还要填写还款计划。偿还费用于补充或修理仪器设备。

第八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以下类别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一)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一级账及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三)使用部门设分类分户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一级账按固定资产六类十六种建置。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等,一物一卡,由领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义务。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调拨、处置、赔偿,管理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作为计价记账依据,分别记入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
 通知公告

版权所有 © 2012 商洛学院 地址: 陕西省商洛市北新街10号 邮编:726000 电话:0914-2312156 信箱:slxyxcb@163.com
陕ICP备 05008918